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15‐137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情况
为进一步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决定明确《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预留部分期权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决定将原预留部分160万份股权期权全部授予成波先生。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成波先生获授的股票期权从80万份调整为240万份,其余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变。授予股票期权总数不变,不再预留股票期权。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期权总数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位 (万份) 比例(%) 本比例(%)
成波 副董事长、总经理 240.00 42.86 0.99
宋卫红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80.00 14.29 0.33
唐新强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80.00 14.29 0.33
李春福 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 80.00 14.29 0.33
卢铭 总工程师 80.00 14.29 0.33
合计 560.00 100.00 2.30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调整事项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影响每份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费用将有所增加。
四、相关核查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为进一步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决定明确《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预留部分期权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决定将原预留部分160万份股权期权全部授予成波先生。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成波先生获授的股票期权从80万份调整为240万份,其余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变。授予股票期权总数不变,不再预留股票期权。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2、监事会核查情况
鉴于为进一步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决定明确《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预留部分期权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决定将原预留部分160万份股权期权全部授予成波先生。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成波先生获授的股票期权从80万份调整为240万份,其余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变。授予股票期权总数不变,不再预留股票期权。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的相关规定。
上述调整后,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安控科技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安控科技就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及拟定的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安控科技已就本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在本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