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24-056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控科技”)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2024)京民申 6137 号,公司获悉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因与公司、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作胜、丁连英、一审第三人杭州智德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 01 民终 12122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序 诉讼或仲 涉案 首次披露
号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裁机构名 金额 受理日期 日期
称 (万元)
被告一:陕 民 间 借 贷 纠
西安控石油 纷:
技术有限公 2019 年 9
司 月 16 日,北京
被告二:吴 安控科技股份
作胜 有限公司(后
四川安控 被告三:丁 更名为“四川 北京市海
1 科技股份 连英 安控科技股份 淀区人民 2,388.71 2022-5-5 2022-9-6
有限公司 被告四:陕 有限公司”, 法院
西德利化工 以下简称“安
有限公司 控科技”)与
第三人:杭 陕西安控石油
州智德达智 技术有限公司
能科技有限 ( 以 下 简 称
公司 “ 安 控 石
油”)、吴作
胜、丁连英、
陕西德利化工
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陕西
德利”)签订
了《还款协议》
( 以 下 简 称
“协议”), 由
安控石油向安
控科技偿还借
款本金 1901
万元及利息,
吴作胜、丁连
英、陕西德利
作为保证人承
担连带保证责
任。协议生效
后,安控石油
于 2019 年 9
月、2021 年 2
月偿还了部分
款项,剩余本
金及利息至今
未还。
原告要求安控
石油立即偿还
全部本息,支
付逾期还款违
约金,要求吴
作胜、丁连英、
陕西德利承担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二、前期诉讼事项的一审判决情况
2023 年 9 月 18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08
民初 13626 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偿还本金 18,700,230.56 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21 年 2 月 28 日以前的利息、
逾期利息共计 1,920,967.92 元;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以 18,700,230.56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4.8%标准计算)。
2、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 100,000 元。
3、保证人吴作胜、丁连英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4、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债务,在陕西安控石油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驳回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1,235.36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已预交),由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吴作胜、丁连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3-089)。
三、前期诉讼事项的二审判决情况
吴作胜、丁连英、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
0108 民初 13626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 年 3 月 4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京 01 民终 12122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61235.36 元,由吴作胜、丁连英、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4-005)。
四、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 01 民终 12122 号),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立案审查。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结案,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次诉讼事项,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京民申 6137 号。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