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或“发行人”)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9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在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网
下询价、定价及配售方式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2、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
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3]455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
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
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在
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等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
发行定价的市盈率水平(或其他估值指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或其他估
值指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
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金额为28,675万元。若公开发行新股
募集资金额超过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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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金总额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金额与发行人相应分摊的发行费
用合计),发行人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因此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存在变化的
可能性,可能对发行人的估值水平、股价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
重要提示
1、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750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4]20号文核准。东方网力的股票代码为“300367”,该代码同时
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下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下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为1,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350万股,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2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规模,并
按上述比例调整网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
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7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由公开发
行的新股和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两部分组成,其中公开发行的新股不超过
1,750万股,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1,312.50万股。发行人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所得资金归出售股份的股东所有。
根据发行询价及协商定价结果,若按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拟募集
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发行人将首先减少新股发行数量,
直至新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满足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同时调
整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但不能超过1,312.50万股,且新股与发行人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得超过1,750万股。本次发行如需发行人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全部股东均按其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持股比例进行同比
例发售。
4、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投资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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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下投资者应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
受能力。投资者应以配售对象(配售对象是指具备证券账户的报价主体,每一个
证券账户对应一个配售对象)为单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其中,机
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需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个人投资
者应具备至少5年证券投资经验。
(2)网下投资者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
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本条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
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