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 、
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
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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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4层408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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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不超过1,7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25%
数量:
预计公开发行新股的 不超过1,750万股
数量:
预计公司股东公开发 不超过1,312.50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
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 司所有,所得资金归出售股份的股东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发行日期: 2014年1月14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7,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光承诺:―自东方网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
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
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
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
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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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锁
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
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人控股地位。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
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
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人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
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本公司的董事兼核心技术人员钟宏全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
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
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
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
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
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本公司的股东及核心技术人员蒋宗文和高军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
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拟转让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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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人拟转让
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
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本公司的监事兼核心技术人员甘亚西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
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