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67.17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Sunrise Technology Co., Ltd.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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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开发行股份数: 不超过2,500万股
发行主体:
由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如根据询价结果,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
超过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
由公司全体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一定数额的股份,以确保发行
新股数量及发售股份数量之和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发行新股数: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数:
【●】万股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2014年1月10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限售安
排、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法人股东炬华实业、正高投资,自然人股东丁敏华、洪
军、余钦、郭援越、杨光、刘峥嵘、姜干才、王蕾、张喜春、包俊
明、周芬、高宜华、陈兴华、蒋骏洲、吕向伟、潘轩龙、戴晓华、
陈文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
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
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本公司控股股东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发行人股东正高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丁敏华、洪军、郭援越、杨光、刘峥嵘、周芬、吕向伟承
诺:如本公司(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
月的锁定期。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丁敏华、洪军、郭援越、
杨光、刘峥嵘、周芬、王蕾、包俊明、吕向伟、柳美珍承诺:上述
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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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25%;如本人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
入发行人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法人股东崇德投资、浙科银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稳
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
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
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
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
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
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
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
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
股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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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
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
领取薪酬总和的3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
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
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做出的相应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关于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新股及控股
股东购回老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如《招股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以二级市场价
格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
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及锁定期结束后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
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行人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赔偿投
资者损失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或本人)将依法
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或本人)能够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主要股东关
于公开发行上市后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直接、间接持有其股份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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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向
股本总额的5%的股东丁敏华、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洪军、余
钦、郭援越、杨光、刘峥嵘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丁敏华、杭
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洪军、余钦、郭援越、杨光、刘峥嵘将严格
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炬华科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
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
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丁敏华、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
洪军、余钦、郭援越、杨光、刘峥嵘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
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敏华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不
减持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洪军、余钦、郭援越、杨光、刘峥嵘
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其中炬华实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洪军、郭援越、杨光、刘峥
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余钦可100%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丁敏华、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洪军、余钦、郭援越、杨光、
刘峥嵘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丁敏华、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
洪军、余钦、郭援越、杨光、刘峥嵘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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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发行人控
股股东、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及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未能
履行承诺的约束措
施
为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杭州炬华实业有限
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了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保证首次公开发
行全套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及在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
联交易的承诺、发行人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关
于购回股份的承诺等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
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
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
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
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未经公司许可,该等人员离职后二
年内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工作。
保荐机构对相关承诺约束措施逐项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相
关承诺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对相关承诺约束措施逐项进行核查,认为,该等承
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相关中介
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出
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
(本所)制作、出具的与本次发行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