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较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其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关于延长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本次延长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
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国良 张奇峰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