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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光一: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ST光一: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56        证券简称:*ST 光一    公告编码 2023-037 号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近日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诉讼情况进行梳理,现将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一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17500 万元。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江宁土储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签订《临时性土地收储协议书》,协议
期限届满后,双方未能达成永久性收储协议。江宁土储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向江
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依法作出判决。根据判决,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 日内返还江宁土储 17500 万元、利息 1091.39 万元及违约金。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3、2022-054、2022-086、2022-096)。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因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土地储备中心向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2 年9 月13 日立案执行。
    法院依法轮候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于2022 年10 月12 日依法轮候查封位
于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28 号、2 幢、3 幢、4 幢共四处不动产;于2022年10月27日依法查封公司名下苏A2A666等28辆机动车,查封期限2年,自2022年10月27日至2024年10月26日止。

    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光一科技在江苏苏源光一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3000万的股权及相关收益、冻结被执行人光一科技在江苏光一德能
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所持有2100 万的股权及相关收益。于2022年12月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光一科技在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所持有10100万的股权及相关收益;
    2022年11月7日,依法扣押公司所有的电脑一台,并依法启动拍卖程序,拍卖所得案款共计751元,全部开具本案执行费。

    因公司缺乏清偿能力,经另案债权人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若公司未被宣告破产重整,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4日裁定终结(2022)苏019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诉讼二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3100 万元。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江苏苏源光一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权利质押合同》签订履行一事,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徽商银行
返还苏源光一 13100 万元及其利息(自 2021 年 2 月 10 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
(2)本次案件的诉讼费、律师费由徽商银行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3)。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法律适用较为复杂,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裁判结果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故报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境内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故于2022年11月7日裁定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尚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三、诉讼三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共计:3,261.72 万元。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龙源股东一:汤潮等 8 名股东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苏 01 民初 3435 号民事判决书后,公司提起上诉,江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根据判决,公
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汤潮等 8 名股东违约金 2,546.29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0-022、2020-077、2021-014)。截至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支付共计 2,013.1 万元,此后未再有偿付。

    龙源股东二:苏阳等 5 名股东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予以立案。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法
院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下达《民事调解书》(2021)苏 0191 民初 4398 号。根据调
解书,光一科技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0)。

    龙源股东三:华元金控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元金控”)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作出(2021)苏 0191 民初 8073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公司应于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元金控支付违约金 397.58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9)苏 01 民初 3435 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冻结公司名下
银行账户,并于 2023 年 3 月 8 日依法轮候查封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将
军大道 128 号、2 幢、3 幢、4 幢共四处不动产。执行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依法扣押公司所有的电脑一台,并依法启动拍卖程序,拍卖所得案款共计 541元,全部开具执行费。

    《民事调解书》(2021)苏 0191 民初 4398 号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全部清偿
完毕。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作出结案通知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2021)苏 0191 民初 8073 号民事判决书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在江宁经济技
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依法轮候冻结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并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依法轮候查封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 128 号、2
幢、3 幢、4 幢共四处不动产。

    公司被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后,执行法院认为:因公司缺乏清偿能力,经另案债权人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若公司未被宣告破产重整,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江宁经济
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裁定终结(2021)苏 0191 民初 8073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23 年 3 月 13 日裁定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9)苏 01 民初 3435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四、诉讼四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作出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2431.2 万元。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与英大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保
理”)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保理融资款本金 2758.7 万元等事宜。龙昌明与英大保理签订《保证合同》,为保理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后英大保理将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投资”)。因公司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英大投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公司的资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6、2022-049、2022-051)。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津0319民初10600号一审判决:1、被告光一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英大投资保理融资款2431.2万元。2、被告光一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5月6日的罚息606.07万元及自2022年5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2431.2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3、被告龙昌明对被告光一科技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光一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8万元。5、驳回原告国网英
大投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020元,由原告负担26,474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96,546元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共同负担。

    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后公司综合案件情况,于2023年4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津03民终21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公司撤回上诉。

    (三)保全的裁定情况:

    英大投资在该案中,对公司财产申请了保全,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22)津0116执保2613号,冻结了公司银行账户及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128号的100亩不动产。对此,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公司全部银行账户的查封并解除对公司30亩不动产的查封。经执行异议、复议、发回重审三次审理,最终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津0116执异1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五、诉讼五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本次执行。

      上市公司子公司湖北索瑞所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原告。

      涉案的金额共计:2106.26 万元。

    (一)有关案①的基本情况与进展

    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瑞电气”)诉公安县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凯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工程款18757599.4元及占用工程款利息(以18757599.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25%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

    思凯房地产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逾期完工违约金1858万元;2、原告承担诉讼费、反诉费、保全费用。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
鄂102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思凯房地产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索瑞电气下欠工程款1875.759943万元,并以1875.759943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25%计算工程款占用利息至工程款清偿完毕。2、驳回思凯房地产公司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73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66640元,合计138813元,由思凯房地产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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