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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53 深市 东土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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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日期:2021-11-15

东土科技: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53                                  股票简称:东土科技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加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并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拟
                                                                  投资金额

  1    工业互联网通信设备研发升级建设项目  东土科技    16,300.00    8,850.00

  2    信息化升级项目                      东土科技    2,350.00    2,35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        4,800.00    4,800.00

                  总计                        -        23,450.00    16,000.00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背景

    近年来,信息技术安全、国产自主可控替代及关键技术创新深受国家重视。2016 年 10 月,习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紧紧牵住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这个‘牛鼻子’,抓紧突破网络发展的前沿技术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进国产自主可控替代计划,构建安全可控的信息技术体系。”2017 年 6 月,《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明确了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 11 个领域的国家安全法律规范。2020年 3 月科技部发布《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明确到 2025 年,布局建设若干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突破制约我国产业安全的关键技术瓶颈。

    当前,互联网创新发展与新工业革命正处于历史交汇期。发达国家抢抓新一轮工业革命机遇,围绕核心标准、技术、平台加速布局工业互联网,构建数字驱
动的工业新生态,各国参与工业互联网发展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自 2017 年起,智能制造核心国际标准化组织 IEC/TC65 围绕时间敏感网络技术、工业通信网络行业规范及智能制造创新技术应用情况、制造业产业链的实际需求开展多次研究活动。我国工业互联网与发达国家基本同步启动,在框架、标准、测试、安全、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了初步进展,成立了汇聚政产学研的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涌现出一批典型平台和企业。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总体发展水平及现实基础仍然不高,产业支撑能力不足,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对外依存度较高,关键平台综合能力不强,标准体系仍在不断完善,实体经济领域数字化网络化水平有待提升。国内以太网交换机等工业互联网通信设备核心部件(CPU、交换芯片、操作系统)及相关技术对外依存度较高,研发与应用当前国际上工业智能化生产的新型网络技术,建设自主可控的工业互联网通信设备产业化项目,突破国外对我国的技术壁垒,提升我国在网络装备的设计和制造水平势在必行。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目的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以及巩固行业中的地位。募集资金项目顺利实施后,公司在相关领域的技术水平将进一步得以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将有效增强,从而能够更好地满足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夯实基础。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为资本性支出,需要长期资金支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含)16,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工
业互联网通信设备研发升级建设项目、信息化升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
投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巩固行业地位。
    2、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现阶段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限。若全部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将会大幅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同时将会产生大额的财务费用,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股东收益,不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股权融资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股权融资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减少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论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随着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经营业绩的增长,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原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是必要的。

    三、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35 名(含 35 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其中任一特定对象的最低有效认购金额应当不低于 1,000.00 万元。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数量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均价的 80%(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股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取得下述授权和批准:


    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
案,确认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就本次发行证券种类及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有效期等发行相关事宜予以审议决定,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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