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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7

东土科技: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53        证券简称:东土科技      公告编码:2021-084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2《关于增加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未通
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9月27日(星期一)下午2:30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2号楼15层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37,247,81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6.85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4,502,21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4.36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2,745,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9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2,745,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49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2,745,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94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书面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 1.00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669,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356%;反对
2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26%;弃权 12,3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50%;反对 2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11%;弃权 12,3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03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增加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李平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6723%;反对 35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47%;弃权 12,3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7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63%;反对 35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198%;弃权 12,3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03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未通过。
议案 3.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669,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356%;反对
2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26%;弃权 12,3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50%;反对 2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11%;弃权 12,3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03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李艳丽律师和陈旖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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