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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1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回购注销的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涉及常青、王广善、江勇、北京慧
智立信科技有限公司共四名股东的股份,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共计5,957,263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1.15%。

    2. 本次应补偿股份由公司以1元对价回购并注销。本次回购的股份已于2019
年8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516,938,160股变更为510,980,897股。
一、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关于核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常青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5]989号),核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拓明科技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公司向特定对象常青、宋永清、王广善、江勇等16名股东以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拓明科技100%的股权,交易作价64,400万元,其中以现金方式支付拓明科技交易对价的25%,总计16,100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拓明科技交易对价的75%,总计48,300万元,总计发行股份数为90,290,373股。

    2015年9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资产过户完成;2015年10月22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711503号《验资
报告》,经其审验认为:截至 2015 年 10 月 21 日止,公司已收到常青等16名
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90,290,373.00 元。各股东以股权
二、  业绩承诺情况及补偿安排

    2014年10月27日,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主体签署了《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议》,2014年11月18日,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主体签署了《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2015年3月9日,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主体签署了《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根据相关协议,本次交易的盈利预测补偿安排如下:

    (一)补偿期限及业绩承诺

    经本次交易各方一致确认,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间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主体为常青、宋永清、王广善、江勇及北京慧智立信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主体承诺:拓明科技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5,200万元、6,760万元、8,112万元。

    (二)补偿安排

    1、业绩补偿

    业绩承诺主体同意如下补偿方式: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末,就当年应补偿金额的25%以现金形式补偿,75%以股份形式补偿。

    业绩承诺期间内每年度的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截至当年年末累积承诺利润数-截至当年年末累积实际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承诺利润数总额×目标公司交易总价格×25%-已补偿现金金额(不包括现金分红返还金额以及以现金形式实施的股份补偿金额)。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当年年末累积承诺利润数-截至当年年末累积实际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承诺利润总额×目标公司交易总价格×75%/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转让方发行股份的价格×(1+截至当年累计转增及送股比例)-已补偿股份数量×(1+已补偿股份实施后累计转增及送股比例)(包括以现金形式实施的股份补偿金额所对应的股份数量)。

    在上述公式中:

    “截至当年年末累积承诺利润数”为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截至该补偿年度期末承诺利润数的累计值;

偿年度期末实际利润数的累计值;

    “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承诺利润数总额”为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承诺利润数的合计值。

    “已补偿股份数量”按照补偿股份实施后累计转增及送股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年各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现金金额=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协议签署之日各业绩承诺主体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协议签署之日各业绩承诺主体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之和。

    当年各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协议签署之日各业绩承诺主体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协议签署之日各业绩承诺主体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之和。

    若目标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实现的实际利润数低于承诺利润数,且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实施现金分红的,收到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主体应将须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分红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分红×补偿股份数量。

    业绩承诺期间内,若各业绩承诺主体前一年年末应保留的限售股份数量少于当年各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各业绩承诺主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单独或结合)对前一年年末其应保留的限售股份数量少于当年其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的差额进行补偿:①各业绩承诺主体以持有的已解禁但尚未减持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补偿;②各业绩承诺主体以相同市场价值的现金进行补偿,须补偿的每股股份的市场价值以当年最后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确定(须补偿的每股股份的市场价值=当年最后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当年最后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各年计算的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及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或等于零时,按零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及股份不冲回。

    如果业绩承诺主体因标的资产实现的实际利润数低于承诺数而须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的,若各业绩承诺主体前一年年末应保留的限售股份数量不少于当年各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若各业绩承诺主体前一年年末应保留的限售股份数量少于当年各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经业绩承诺主
出具专项审计意见次日起开始计算)用于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应在上述宽限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将审议关于回购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股份并注销的相关方案,并同步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上市公司就业绩承诺主体补偿的股份,首先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如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上市公司将进一步要求业绩承诺主体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具体如下:

    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则上市公司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业绩承诺主体当年应补偿的股份,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书面通知业绩承诺主体。业绩承诺主体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须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自该等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上市公司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若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则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业绩承诺主体实施股份赠送方案。业绩承诺主体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尽快取得所需批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截至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承诺主体之外的其他股东,除业绩承诺主体之外的其他股东按照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扣业绩承诺主体持有的股份数后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

    自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被赠与其他股东前,业绩承诺主体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及获得股利分配的权利。

    如果业绩承诺主体须根据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的,对于各业绩承诺主体用于补偿前一年年末其应保留的限售股份数量少于当年其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的差额的现金,上市公司应在宽限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业绩承诺主体,业绩承诺主体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补偿现金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于各业绩承诺主体的其他现金补偿,上
主体,业绩承诺主体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补偿现金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减值测试

    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主体应共同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在业绩承诺期间最后一年的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或之日出具相应的减值测试审核报告。

    目标公司减值额为目标公司交易总价格减去期末目标公司评估值并排除业绩承诺期间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如果目标公司减值额﹥业绩承诺主体已补偿股份数量(包括以现金形式实施的股份补偿金额所对应的股份数量)×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价格﹢业绩承诺主体已补偿现金金额(不包括现金分红返还金额以及以现金形式实施的股份补偿金额),则业绩承诺主体应以现金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各业绩承诺主体因目标公司减值应补偿现金金额=(目标公司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数量(包括以现金形式实施的股份补偿金额所对应的股份数量)×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不包括现金分红返还金额以及以现金形式实施的股份补偿金额))×协议签署之日各业绩承诺主体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协议签署之日各业绩承诺主体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之和。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相关股份数量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进行调整。

    业绩承诺主体因目标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实现的实际利润数低于承诺利润数所产生的累计应补偿现金金额(不包括现金分红返还金额以及以现金形式实施的股份补偿金额)及因目标公司减值所产生的应补偿现金金额,连同业绩承诺主体因目标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实现的实际利润数低于承诺利润数所产生的累计股份补偿金额(按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价格计算),总计不超过本次交易总价格。
三、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2016]第711314号)、
会师报字[2017]第 ZG10945 号)、《关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G10625 号)和《关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1347号),拓明科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如下:

        项目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承诺经审计的扣除非    不低于        不低于        不低于        不低于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4,000.00万元  5,200.00万元  6,760.00万元  8,112.00万元
  母公司的净利润
 实现经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4,635.96万元  5,410.41万元  6,804.23万元  4,912.65万元
  母公司的净利润

  盈利预测完成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