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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日期:2010-12-13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
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yland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
实兴东街 18 号崇新创意大厦 2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I
重要信息
(一)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二) 发行股数: 840 万股
(三) 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
(四) 每股发行价格:【】元
(五)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六)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 发行后总股本: 3,347.05 万股
(八)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平及其关联方承诺:“自北京东
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
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及本
人关联方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公司控股股东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平的关联股东张旭霞承诺:“自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在李平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李平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
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作为公司股东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薛百华、陈凡民、
李明、张洪雁及其关联方分别承诺:“自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II
人员期间, 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前一年内,通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李平处直接或间接受让股份的股东:魏雪梅、赖国斌、张力子、陈千、
姚庆、霍星阳、杨昕、张绍文、杭州萧湘分别承诺:“自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梁永春承诺:
其间接从李平处受让的 50,000 股股份,及其后转增股本增加的 12,500 股股份,
合计 62,500 股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锁定,其余部分股份自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锁定。
5、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华中实业、宋文宝、上海汇银、百金投资、
上海力联、马化一、张国刚、彭庆波、黄剑超、江先惠、厦门光兴、曹立群、徐
静、青岛中新、余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各自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九)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0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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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III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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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IV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平及其关联方承诺:“自北京东
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
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及本
人关联方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公司控股股东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平的关联股东张旭霞承诺:“自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在李平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李平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
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作为公司股东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薛百华、陈凡民、
李明、张洪雁及其关联方分别承诺:“自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 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前一年内,通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李平处直接或间接受让股份的股东:魏雪梅、赖国斌、张力子、陈千、
姚庆、霍星阳、杨昕、张绍文、杭州萧湘分别承诺:“自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梁永春承诺:
其间接从李平处受让的 50,000 股股份,及其后转增股本增加的 12,500 股股份,
合计 62,500 股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锁定,其余部分股份自上市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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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V
起十二个月内锁定。
5、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华中实业、宋文宝、上海汇银、百金投资、
上海力联、马化一、张国刚、彭庆波、黄剑超、江先惠、厦门光兴、曹立群、徐
静、青岛中新、余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各自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2009 年 8 月 4 日,公司 200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发行前滚存
利润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前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三)股份报价转让的暂停
本次发行前, 公司是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
有限公司。 2009 年 11 月 18 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文件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股份报价公司暂停、
恢复股份报价转让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8 年 10 月 23 日)有关“股份报价公司
申请 IPO 过程中暂停、恢复股份报价转让”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向主办报价
券商申请,公司股份自 2009 年 11 月 24 日起暂停报价转让。
(四)税收优惠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东土电信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
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所得税优惠:本公司自 2006 年 6 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开始执行
15%的所得税税率;北京东土电信原系高新技术企业, 2006 年度、 2007 年度免
征企业所得税,从 2008 年度开始执行 25%的所得税税率;
2、增值税优惠:根据 2000 年 6 月 24 日国务院国发[2000]18 号文件《国务
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及 2000 年 9
月 22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 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
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 2010 年前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
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即征即退。本公司自 2009 年 2 月起享受该项优惠,本公
司子公司北京东土电信从 2006 年 9 月起享受该项优惠。
报告期内, 本公司处于创业成长阶段, 公司营业收入从 2007 年度的 2,304.52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VI
万元上升至 2009 年度的 6,698.20 万元,2010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719.63
万元,同比增长 72.12%,占 2009 年全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5.53%。公司利
润总额由 2007 年度的 411.18 万元上升至 2009 年度的 1,958.67 万元。
2007 年度,公司收入、利润水平的起点较低,因此税收优惠金额占利润的
比例相对较高。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快速扩大和收入、利润水平的快速提高,
所得税、增值税优惠对本公司的利润贡献度总体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 2007 年
度、 2008 年度、 2009 年度、 2010 年 1-6 月,本公司所得税减免额占利润总额的
比例分别为 56.91%、 0.28%、 9.95%和 10.72%,增值税返还额的比例分别为
29.02%、 27.98%、 18.63%和 17.95%。基于增值税退税是国家对软件企业长期稳
定优惠政策的预期,其不被作为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尽管如此,公司仍然面临
国家调整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公司不能保持相关资质可能引发的经营业绩风
险。
2010年1-6月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2007 年度
所得税减免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10.72% 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