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5 证券简称:华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0)124号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转让暨签订《表决权委托
协议》的公告
公司股东朱明楚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支配股份发生变化,其合计控制的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收
到持股 5%以上股东朱明楚的告知函,朱明楚及其母亲朱红玉合计持有迎水巡洋1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100%权益,因家庭资产规划需要,朱明楚以大宗交易方式向该私募基金转让公司 8,825,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999%)股份。
鉴于朱明楚已于 2019 年 3 月将其持有的公司 24,8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5.6221%)的表决权委托给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建湘晖鸿”)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至 2021 年 3 月 5 日。为保证上述
表决权委托继续有效,该私募基金受让上述股份后与建湘晖鸿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该私募基金将所受让的 8,825,900 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建湘晖鸿行使。
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支配股份发生变化,其合计控制的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一、本次股份转让情况
股东名称 转让方式 转让时间 转让均价 转让股数 占公司总 转让股份
(元/股) (股) 股本比例 来源
认购的非
朱明楚 大宗交易 2020.12.01 4.8 8,825,900 1.9999% 公开发行
股份
二、本次股份转让前后朱明楚的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股)
合计持有股份 24,813,895 5.6230% 15,987,995 3.6230%
朱明楚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4,813,895 5.6230% 15,987,995 3.6230%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0 0.0000% 0 0.0000%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合计控制股份 115,511,198 26.1755% 115,511,198 26.1755%
其中:直接持有 88,259,100 20.0000% 88,259,100 20.0000%
建湘晖鸿 拥有表决权股份 27,240,900 6.1729% 27,240,900 6.1729%
通过一致行动协议 11,198 0.0025% 11,198 0.0025%
控制的股份
注:1、上述股份性质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本次权益变动前,朱红玉、朱明楚分别将其持有的 2,430,900 股、24,810,000 股
的表决权委托建湘晖鸿使用;本次权益变动后,朱红玉、朱明楚、私募基金分别将其持有的2,430,900 股、15,984,100 股、8,825,900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建湘晖鸿使用;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建湘晖鸿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朱红玉、朱明楚分别持有
的 7,303 股、3,895 股。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委托方):
甲方 1: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巡洋 1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甲方 2:朱明楚
乙方(受托方):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鉴于
(1)2019 年 3 月 6 日,朱红玉、朱明楚与乙方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下称“原协议”),朱明楚将其持有的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股份”) 24,810,000 股(占华民股份总股本的 5.6221%,以下称“表决权委托股份”) 的表决权委托乙方行使。
(2)2019 年 3 月 6 日,朱红玉、朱明楚、朱红专与乙方签署了《一致行动
协议》,2019 年 10 月 15 日朱红玉、朱明楚、朱红专与乙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
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朱明楚在处理华民股份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民股份公司章程需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与乙方保持一致。
(3)甲方确认,甲方 1 为朱红玉、朱明楚投资的基金产品,甲方 1 拟受让
朱明楚持有的华民股份 8,825,900 股股份(表决权委托股份中的一部分)。完成受让后,甲方 1 成为华民股份股东,持有华民股份 8,825,900 股(占华民股份总股本的 1.9999%)。
3、表决权委托
(1)各方同意,甲方 1 受让甲方 2 持有的股份后,甲方 1 将其持有的华民
股份 8,825,900 股(占华民股份总股本的 1.9999%)的表决权自动委托乙方行使,
委托期限自甲方 1 完成受让甲方 2 持有的股份时起至 2021 年 3 月 5 日。
(2)甲方 1 完成受让甲方 2 持有的股份前,甲方 2 持有的表决权委托股份
的表决权仍按照原协议委托乙方行使,甲方 1 完成受让甲方 2 持有的股份后,甲方 2 持有的剩余表决权委托股份 15,984,100 股股份(占华民股份总股本的3.6221%)的表决权继续按照原协议委托乙方行使。
(3)本协议不影响《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履行。
(4)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华民股份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形导致委托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股份数量
应相应调整,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委托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5)为保障乙方行使委托权利,甲方 1 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未取得
乙方书面同意,甲方 1 不得将其所持有上述委托股份转让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再委托第三方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得撤销或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
4、表决权内容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 1 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作为其持有的委托
股份的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全权代表甲方 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华民股份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进行表决,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召集、召开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b)股东提案权,包括但不限于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等;
(c)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华民股份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d)华民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股东应有的其他权利。
(2)该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华民股份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5、表决权行使
(1)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6、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
方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自行决定:(1)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或者(2)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甲方各方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7、其他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朱明楚系通过参与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朱明
楚在参与上述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时承诺本人认购所获股份自发行人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朱明楚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2、本次股份转让行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2019 年 10 月 16 日,控股股东建湘晖鸿及一致行动人朱红玉、朱明楚披
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控股股东合计控制公司 115,511,1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6.1755%。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支配股份发生变化,其合计控制的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
六、备查文件
1、朱明楚出具的《关于股份转让暨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告知函》;
2、私募基金、朱明楚与建湘晖鸿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附表: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朱明楚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城大厦***
权益变动时间 2020 年 12 月 1 日
股票简称 华民股份 股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