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0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
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已经公司 2025 年 1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
现根据相关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1 次,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监管函 1 次和关注函 3 次,主要内容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如下:
(一)广东证监局作出的《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万国江、唐秀雷、李树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77 号)
2020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及万国江、唐秀雷、李树生收到《关于对江门市
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万国江、唐秀雷、李树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77 号)。
1、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等规定,我局 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经查,科恒股份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以下关联交易:一是子公司深圳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科技)与关联方深圳市智慧易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易德)在 2015 年至 2018 年期间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确认收入 25,749.36 万元,科恒股份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浩能科技在 2019 年与智慧易德签订《退料扣款协议》,并按协议完成相关设备配件退货及账务处理,该笔销售退回合计影响公司 2019 年
销售收入 3,280.75 万元,影响 2019 年利润总额 441.87 万元,冲减净利润 375.59
万元。科恒股份未对该销售退回事项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二
是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向董事长万国江借款 400 万元,并
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还款,公司未对该事项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减值计提不充分。2018 年 4 月至 7 月,科恒股份与湖州南浔
遨优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浔遨优)签订了锂离子正极材料买卖合同,合同
金额 693 万元。因南浔遨优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向法院申请对南浔遨优执行财产保全,按照应收账款余额 387 万元冻结南
浔遨优相应财产。2019 年 11 月,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粤 0704 执
1657 号),未发现南浔遨优存在任何可执行财产,并于 2019 年 12 月中旬将裁
定书送达科恒股份。公司仅依据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
定书((2019)粤 0704 财保 42 号)按账龄计提了 33.32 万元坏账准备,未对应
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导致 2019 年年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 133.28 万元,净利润多计 113.29 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 3.72%。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核算不准确。因科恒股份存货相关售价不准确、未考虑销售费用和税费,导致公司 2019 年底存货可变现净值多计 85.55 万元,存货跌
价准备少计 85.55 万元,净利润多计 72.72 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 2.39%。上述
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确认跨期。经查,科恒股份 2019 年对部分年末发货、次年送达客户的商品,在未取得客户签收单的情况下确认销售收入,导致净利润多计 30.14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 1%。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五、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不及时。截至 2019 年末,科恒股份在建工程账
面余额 7,087 万元,其中,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有限公司 K2 厂房、K8 制氧
站、1#综合行政楼余额合计 6,489 万元,占在建工程总金额的 91.56%。经查,上述部分工程2019 年末已完成竣工验收,达到结转固定资产标准,但公司直至 2020
年 6 月才将上述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导致公司 2019 年少结转固定资产 917
万元、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5.5 万元,2020 年上半年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70.49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九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万国江作为科恒股份董事长、总裁,唐秀雷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树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万国江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唐秀雷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树生对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科恒股份和万国江、唐秀雷、李树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2、整改措施
2021 年 1 月 21 日,公司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向广东证监局报送
了《关于广东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整改报告》。
(二)深交所作出的《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3 号)
2021 年 2 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江门市
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3 号)。
1、主要内容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6 年至 2018 年,你公司子公司深圳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
科技”)向关联方深圳市智慧易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易德”)销售锂电设备,公司对设备销售事项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1
年 1 月 22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补充审批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显示 2019 年
12 月浩能科技与智慧易德签订《供货扣款退货处理协议》,智慧易德将 3,280.75万元(不含税)锂电设备退回浩能科技,退回金额占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2.28%。你公司未对前述设备退货事项暨关联交易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此外,公告显示董事长万国江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向公司提供借款 400 万
元,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还款,未计利息。
你公司未对前述向董事长借款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2020 年 1 月 16 日,浩能科技与深圳中交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
权转让合同》,将其全资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出
售给对方。该笔交易作价 5,000 万元,确认投资收益 966.50 万元,占 2018 年经
审计净利润比例为 18.07%。公司未对此交易事项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仅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 2020 年 10 月 14 日才针对该事项补充
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7 条、第 9.2 条及第 10.2.5 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
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2、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证券监管知识培训,强化公司员工合规意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深交所作出的《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151 号)
2020 年 3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江门市
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151 号)。
1、主要内容
2020 年 3 月 11 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批量出口设备订
单的公告》,称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科技”)近日收到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设备采购订单,将采购 20 台冷压预分条一体机,具体设备规格型号、金额、交付周期等将由后续采购订单、协议分批确定。截至目前,已收到 6 台采购设备的具体订单。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披露标准,本次披露事项是否达到前述标准,结合前期其他经营合同的披露情况说明是否遵循了信息披露一致性原则,是否存在迎合市场热点、炒作公司股价以及选择性披露等情形,并说明你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5 日收到宁德时代相关人员的采购邮件后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原因
及合理性,是否违反信息披露及时性原则。
2.根据公告披露内容,公司与宁德时代合作多年。请说明此次订单与前期供给宁德时代的设备种类是否存在差异,若无差异,请说明在客户主体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此次合作是否仅为前期合作的正常延续,并请结合宁德时代德国生产基地与国内生产基地所需产品的技术需求及其差异,具体说明公司认为此次订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客观依据。
3.针对本次公告,公司提交“宁德时代设备采购订单”与“德国时代设备采购订单”做为备查文件,其中“宁德时代设备采购订单”仅为与宁德时代员工往来邮件截图。请说明此邮件往来是否与正式采购订单具有同样法律效力,你公司后续是否将与宁德时代签订关于 20 台冷压预分条一体机的正式采购合同,邮件所显示
的采购数量在后续执行中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公告中相关内容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
4.请补充说明此次订单的获取过程,包括参与人员、沟通方式、沟通内容等,说明相关事项的信息保密工作情况及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泄漏情形,并请你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同时向我部报备内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