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码:2025-007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尚需取得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批复、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能否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及取得上述批准的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发行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同意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不超过 66,000,000 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为准,发行对象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金投”)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全部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5年1月23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格力金投签订了《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格力金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其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及与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但本次发行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名称: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7 年 05 月 18 日
3、注册地点: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唐路 1 号港湾 1 号科创园 24 栋 C 区
1 层 248 室
4、法定代表人:陈恩
5、注册资本:1,300,000 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格力金投持有公司股票 63,000,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2.79%,为公司控股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方。
8、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3,688,340.88 3,175,276.42
负债总额 1,874,412.95 1,523,975.54
净资产 1,813,927.92 1,651,300.88
项目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3 年 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83,445.01 70,951.85
营业利润 -70,810.00 48,201.39
净利润 -58,430.70 35,656.44
9、失信被执行人情况:经查询,格力金投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公司本次拟向格力金投发行不超过
66,000,000 股(含本数)股票,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3.87%,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7.5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25 年 1 月 23 日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认购价格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甲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据此计算,甲方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为人民币 9.46 元/股,本次发行价格(认购价格)为 7.57 元/股。
2、认购数量、认购金额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上述条款确定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本次发行方案修订,导致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乙方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甲方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发行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及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l=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l=P0/(l+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进行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l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3、认购款和认购方式
依据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甲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
如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确定的认购金额,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乙方发行的股份。
4、认购款的缴付和股票的交付
甲方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文后,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乙方发出认购《缴款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股份认购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甲方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保荐机构在验资完成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甲方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在乙方支付认购金额后,甲方应尽快将乙方实际认购之甲方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如本次发行最终未能成功实施,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回乙方所缴纳的认购价款。
5、保证金条款
乙方同意以人民币 1,000 万元作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一次性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在甲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全部保证金给乙方,或在本次发行最终未能成功实施或本次发行未能完成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本次发行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全部保证金给乙方。甲方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文件后,如非因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乙方终止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甲方有权不退回保证金。
6、股份锁定
乙方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止,乙方就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由于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甲方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并办理股份锁定有关事宜。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规定,乙方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乙方通过本次发行所获得在甲方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7、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甲方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视为该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因请求而发生的合理费用),赔偿金额以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本协议项下约定之本次发行事项如未获得甲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取得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批复,或未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或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终止,但均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协议的补充、变更、终止及解除
除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以致本协议终止外,本协议的补充、变更、终止及解除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补充或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不同规定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发生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第 6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则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