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Jiangmen Kanhoo Industry Co.,Ltd.)
(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 2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 荐 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科恒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1,25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2 年 7 月 16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5,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万国江及其关联方万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万国江、陈波、唐维、朱永康、
赵国信、李子明、陈饶和唐秀雷 8 名股东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科恒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在科恒股份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在科恒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
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2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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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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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万国江及其关联方万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万国江、陈波、唐维、朱永康、
赵国信、李子明、陈饶和唐秀雷 8 名股东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科恒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在科恒股份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在科恒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
份。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等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
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现金流状况良好且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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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一年内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可以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和频率;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对于现金股利外的可分配利润,公司可以采取股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独立董事应对股票分红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涉
及股票分红的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7、利润分配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该会计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发展规划提出股利分配政策,经股东大会批准
后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有关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
致公司经营亏损;(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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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亏损;(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制定了《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
报规划(2011-2015)》,对未来五年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关于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及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第十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相关内容。
三、宏观环境变化的风险和影响因素
公司所处行业为国家重点鼓励和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新材料产业,产
品应用范围广泛,其中主要应用领域节能照明、信息产业等均为国家重点鼓励和
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因此,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产业政策的调整等
宏观环境变化可能会对公司和行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稀土和氧化铝,其中稀土价格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因此
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与我国稀土宏观政策紧密相关。近年来,为加强稀土开采和分
离行业的规范发展,提高我国稀土国际定价权,并促进我国稀土应用产业的发展,
我国政府不断加强对稀土开采和分离行业的监管,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命令、税收、
环保、出口配额等政策措施,上述政策将对我国稀土发光材料产业的发展产生较
大影响。一方面,国家稀土政策将对稀土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稀土价格未来可能
将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进一步加大稀土功能材料产业的扶持
力度,稀土发光材料产业将快速发展,其原材料供应将得到有效保障。未来,我
国有关稀土宏观政策的变动将会对稀土价格和稀土供需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
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稀土和氧化铝,其中稀土原材料主要为氧化钇铕、
氧化铽、氧化铈铽、氧化铕等,稀土原材料成本占公司总成本的比例超过 80%,
因此稀土价格的波动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影响。虽然我国稀土在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