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 1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 1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 2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 3
第五章 附则...... 4
第一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法人
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经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
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以
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用传真、视频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监事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廉洁公正的精神,就其职权
内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
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
权。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四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
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安排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