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21-097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津膜科技”)因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冀01民初277号】,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受理通知。2021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及吕宝明的因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冀01民初277号】的民事上诉状,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吕宝明与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一)、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及第三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定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9299642.5元,利息1581364.42元(自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13日)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同时判令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未支付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以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由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并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对本案立案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8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20)冀01民初277号】,判令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
设有限 公司给 付原告 吕宝 明工程 款12992199.17元 及利 息(利 息计 算:以
12992199.1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13692199.25元范围内对原告吕宝明承担给付责任;驳回原告吕宝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吕宝明
被上诉人: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20)冀0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宝明
原审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
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三)吕宝明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宝明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改判支持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款6062190.87元或发回重审;
2、 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目前案件尚无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民事上诉状(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
3、民事上诉状(吕宝明)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