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津膜科技”)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就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规定,共青城航科国惠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航科国惠”)对天津膜天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膜工程”)增资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津膜工程;航科国惠将通过津膜工程间接控股津膜科技;结合航科国惠的控制结构认定情况,航科国惠无实际控制人;因此,航科国惠对津膜工程增资后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关于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此页无正文,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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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有智 李清 王春青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