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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09

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17-101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2017年9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工期为3个月。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中已就违约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1)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2)因其他外部因素而导致延误供货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签署概况

    1、签署时间:2017年9月30日。

    2、合同当事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人”)、宜春津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核环保”、“发包人”)。

    3、合同标的:宜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4、合同期限:2017年9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工期为3个月。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

    5、合同金额:人民币6500万元。

    6、合同签订主要背景与目的:为实施宜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本合同。由承包人承担该项目建设。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宜春津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宜春津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江丰村村委会往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殷佩瑜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城镇污水处理、生产、服务;供排水工程设施的施工及运营维护;河流水环境治理;高科技水务处理设备及材料生产、经销;环保设备安装、运营;水处理技术的科研、开发、利用以及其他与水处理相关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公司持有津核环保52.25%的股份,津核环保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三)履约能力分析:交易对方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四)津核环保于2017年9月新建成立,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情况。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宜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二)工程承包范围:宜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EPC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等。

    (三)合同期限:2017年9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工期为3个月。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

    (四)签约合同价:6500万元。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包干价格,除非发包人提出增加工程量给予追加资金。承包人应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

    1、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6500万元。

    2、预付款:按合同总价的50%支付。

    3、工程进度付款

    3.1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应在协议书规定支付办法中相应节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支付时间从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报告等文件(按发包人格式)及等额正规发票开始计算。

    3.2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①预付款支付: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合同额总价的50%;

    ②工程进度款支付:土建主体工程及设备安装完成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完成工程量及付款申请后,发包方在10日支付合同额总价的35%;

    ③工程进度款支付:调试完成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完成工程量及付款申请后,发包方在10日支付合同额总价的10%;

    ④项目稳定运行1年,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付款申请后,发包方在10日支付合同额总价的5%。

    (六)收入确认政策: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七)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5天内,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和工程实施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审批。工程总进度计划和工程实施方案应分工程准备、设计、控制价编制及审查、采购、施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缺陷修复和保修等分阶段编制详细细目。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工程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提交纸介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送监理人审批。在工程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度。

    (八)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约

    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1.3项、第1.4项、第1.5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1.1(6)目和第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合同相关条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违约

    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将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相关收益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