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宜安科技
股票代码:30032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子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 308 号 8 层 04 单元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 308 号 8 层 04
单元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1 年 9 月 2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科技”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宜安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释 义......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3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4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8
释 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本报告/权益变动 指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宜安科技/公司 指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宜安实业/转让方 指 宜安实业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子午投资 指 上海子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宜安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
式 , 将 其 持 有 的 公 司 无 限 售 条 件 股 份
本次权益变动 指 35,000,000 股转让给上海子午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子午潜道六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宜安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子午投资管理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子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80038649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308号8层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嘉琦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12日
营业期限:2013年10月12日至2043年10月1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现任职务
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朱嘉琦 男 中国 否 执行董事
许忞 男 中国 否 监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海子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子午潜道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通过增持获得较好的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股份权益发
生变动的可能。若发生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上海子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子午潜道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上海子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子午潜道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股份3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7%。二、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即宜安实业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35,000,000 股以 6.56 元/股的转让价格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上海子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子午潜道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宜安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上海子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
1.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码:300328,股票简称:宜安科技。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690,423,600 股。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直接持有宜安科技 140,935,000 股股份,占
宜安科技总股本的 20.41%。
3. 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甲方拟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3,500 万股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5.07%)及其所对应的股份代表的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中国法律和宜安科技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乙方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子午潜道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现就以上内容约定如下:
第一条 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直接持有的宜安科技 3,500 万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5.07%(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子午潜道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告的甲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存在的质押及限售情况外,标的股份不存在其它任何权利负担、认购权、索赔或任何性质的第三方权利。
第二条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
经各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6.56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总价款
(含税)共计人民币 229,600,000.00 元(大写:贰亿贰仟玖佰陆拾万元整)。
第三条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次交易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期限为:
1. 乙方应于甲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并完成股份
过户登记次日, 由子午潜道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转让价款,计人民币 200 万元(大写:贰佰万元);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后 50 个工作日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计人民币 227,600,000.00 元(大写:贰亿贰仟柒佰陆拾万元整)。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方名称:宜安实业有限公司
收款方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清溪支行
收款方银行账号:NRA2010028929200343283
第四条 标的股份过户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尽快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
2.甲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后一个月内,甲乙双方
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
3.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以及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须提交的文件由甲乙双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准备并提交。
4.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第五条 承诺与保证
1. 除本协议另有承诺外,甲方就本协议无条件、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陈述
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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