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一)刘翀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要求。刘翀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未发现刘翀先生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经查询,刘翀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本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刘翀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