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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9

华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并向
符合条件的 185 名激励对象授予票 442.1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拟投资设立先进半导体研究院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二)本次交易按照关联交易披露,董事郭瑾女士、李光宁先生、刘飞虹女士、胡正然先生在审议该交易议案时已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四)本次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一)
独立董事签名:
林金桐

                                                  2021 年 10 月 29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二)
独立董事签名:
钟瑞庆

                                                  2021 年 10 月 29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三)
独立董事签名:
祁卫红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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