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报告期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前三季度,公司未新增关联交易事项,亦不存在与关联方发生重大关 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2021 年前三季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许博 王京 耿焰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