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履历等资料,并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李艳霞女士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京 陈国柱 冯琳珺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