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对象人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对象人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336.5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910.59万股的0.8225%。
3、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5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4、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整个计划有效期不超过4年。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12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后为解锁期。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的12个月后为解锁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期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解锁期 3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解锁期 3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三个解锁期 4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2015年业绩为基础,2016年度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锁期 以2015年业绩为基础,2017年度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44%
第三个解锁期 以2015年业绩为基础,2018年度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73%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当期解锁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解锁。
若当期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当期应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锁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锁比例:
S≥80 80>S≥70 70>S≥60 S<60
考评结果(S)
A B C D
评价标准
1.0 1.0 0.8 0
标准系数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锁,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当期应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4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6年4月22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16年5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对象人数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总量调整为335.4万股,授予对象人数调整为91名,同时确定授予日为2016年5月16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项
关于调整授予对象人数、授予数量,原95名激励对象中,李刚、马寅佳、贲文锐、武科科等4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合计1.1万股。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95名变更为91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调整后,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36.5万股变更为335.4万股。 经过上述调整事项后,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为335.4万股,授予对象人数为91名。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权益总 占目前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量的比例 的比例
卢信群 董事、总经理 52 15.50% 0.13%
周朋 董事、副总经理 66.2 19.74% 0.16%
宋锐 董事、副总经理 21.4 6.38% 0.05%
章雷 董事 15.4 4.59% 0.04%
牛树荟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3.1 3.91% 0.03%
刘敏 副总经理、董秘 11.8 3.52% 0.0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团队成员(85 155.5 46.36% 0.38%
人)
合计 335.4 100.00% 0.82%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对象人数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对象人数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对象人数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内容调整的规定,同意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授予数量和授予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博晖创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和内容、授予日的确定程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