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他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
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Beijing Bohui Innovation Technology Co., Ltd.
(公司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甲25号静芯园G座)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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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2,560 万股
每股面值: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2 年 5 月 15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10,24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杜江涛、郝虹、杜江虹、杨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杜江涛、杨奇、杜江虹、卢
信群、章雷、万长庚、宋锐、刘敏、霍鸣庆、苏钢、李志军还承诺:除上述锁定
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公司股东郝虹同时承诺:
作为杜江涛之配偶,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杜江涛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杜江涛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杜江涛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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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2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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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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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7,680 万股,本次拟发行 2,560 万股流通股,发
行后总股本为 10,240 万股,均为流通股。
公司股东杜江涛、郝虹、杜江虹、杨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杜江涛、杨奇、杜江虹、卢信
群、章雷、万长庚、宋锐、刘敏、霍鸣庆、苏钢、李志军还承诺:“除上述锁
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郝虹同时承诺:“作为杜江涛之配偶,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杜江
涛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杜江涛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杜江涛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二、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一)根据 2012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七次董事会和 2012 年 2 月 3 日公
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公司股票
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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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
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3、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总额的 10%。
4、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若公司营收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
红的,应就其说明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
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
(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发行人董事会制定了《北京博晖创
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6)》,具体内容如
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
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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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
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
一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五年重新审阅
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
部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
时间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
决。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公司应当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十。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
部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2012-2016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
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
转增。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
的建议和监督。
上述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已经 2012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七次董事会
和 2012 年 2 月 3 日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
发行人坚持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发行人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0%。发行人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满足拓展主营业务的现金需求,
包括:对外投资、购买技术设备、强化服务网络建设、引进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