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ST天山 公告编号:2021-077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
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现将
相关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就股权转让一案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
公司收到(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昌吉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经
法院审查,该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立案审理。
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域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爱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或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 年 4 月 9 日,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
移送至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载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锦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汉富满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汉富融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卓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巧夫、北京天星盛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召廷、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昆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笛信投资管理事务所、张惠玲、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
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爱平、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定,向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不服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定,向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定书,即
该案继续由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2020 年 10 月 13 日,新疆昌吉州中院作
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1 年 4 月 6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让
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文件。公
司诉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由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3月 2 日立
案,由于部分被告未完成送达程序,该案于2021年4月26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待送达完毕后开庭审理。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2021 年 6 月 17 日,该案在昌
吉州中院举行了部分证据交换和部分质证。
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2021 年 7 月 14 日、15 日、16
日,该案在昌吉州中院举行了部分证据交换和部分质证。
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该案原定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在昌吉州中院开庭审理。后因疫情管控政策,部分被告向昌吉州中院申请了延期,该案未如期开庭。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2020 年 4 月 16 日、2020 年 8 月
28 日、2020 年 10 月 23 日、2021 年 4 月 7 日、2021 年 5 月 25 日、2021 年 6 月
18 日、2021 年 7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19-123、2020-025、2020-071、2020-098、2021-008、2021-038、2021-045
号、2021-056 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传票主要内容
案号:(2021)新 23 民初 23 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被传唤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传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1 年 10 月 14 日 10 时 30 分
应到处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 2019-005 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其所
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
票》。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