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牛只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牛只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辽天山牧业向关联方刀郎阳光出售牛只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助于公司业务发展,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内的交易,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不涉及兜底、承诺及回购安排;公司对关联方不会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牛只暨关联交易事项。本次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请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牛只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宇立、李大明、吴新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