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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艾科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3


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吉艾科技      公告编号:2018-093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中汇广场A座1101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姚庆先生为现场会议主持人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31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510,3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16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17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0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30,5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145%;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31,3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56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宋勇鹏律师、张云龙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同意32,505,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26,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签订<股权抵债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32,239,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弃权2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1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60,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084%;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0%;弃权2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2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宋勇鹏律师、张云龙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五、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