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7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3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3 月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园地锦路 9 号院 2 号楼公
司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216,528,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466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216,528,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466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0 人,代表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6、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泽湘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方案的议案》
1.01 调整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数量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6,528,97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02 调整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6,528,97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03 调整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6,528,97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04 调整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锁定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6,528,97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杜莉莉、殷怡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