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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科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16

 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         公告编号:2017-075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0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15日——2017年10月16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15:00至2017年10月16日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4、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2号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数为 229,938,4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4.5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229,931,84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54.5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

代表股份数为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16%。

    6、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泽湘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方案>之定价原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859,84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关联股东周泽湘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82,078,597股。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859,84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关联股东周泽湘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82,078,597股。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859,84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关联股东周泽湘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82,078,597股。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份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859,84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关联股东周泽湘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82,078,597股。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9,938,44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曹一然、刘雅婧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