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电话:00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传真:0086-591-87530756 邮编:3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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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君立非字第 018-2 号
致: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常晖律师、林煌彬律师,担任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本所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出具了《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春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开披露了《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同时,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出具了审核函〔2021〕020277 号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及《问询函》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构成《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所涉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律师声明事项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并依法对出具的《补充法律 意 见 书( 一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所 律 师 根 据《 公 司 法 》、《 证 券 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有关情况的更新
一、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开披露的《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的核
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
股份数量(股)
1 富春投资 102,868,158 14.88 -
2 缪品章 52,842,879 7.64 39,632,159
3 平潭奥德 34,487,500 4.99 -
4 郝茜 13,480,000 1.95 -
5 宋凤毅 9,287,400 1.34 -
6 缪知邑 8,677,379 1.26 -
上海纯达资产管
7 理有限公司—纯 8,200,000 1.19 -
达飞鹰 2 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8 冯美娟 7,650,100 1.11 -
9 顾梅英 6,479,000 0.94 -
10 陈德长 5,076,272 0.73 -
二、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
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通过子公司控制的孙公司
1 留白娱乐集团(开曼) 发行人之参股公司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 云晖 发行人之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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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关联方
3 天诚保理 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注销
其他关联方
4 福建天鹄弘业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子公司厦门富春曾经的参股公司(持股 15%,
未实缴),于 2021 年 06 月转出给第三方
5 留白影视 发行人曾经的参股公司,现发行人通过留白娱乐集
团(开曼)间接持有留白影视 3.13%的股权
2、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
发生的关联交易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1 年 9
月末应付职工薪酬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子公司上海骏梦业绩持续增长,相应计提的项目奖
金增加。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负债变动情况是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法、
有效。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无形资产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上海骏梦共取得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 项,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1 仙境传说:新世代的诞生软件 2021SR1323396 未发表
2 秦时明月卡牌版软件 2021SR1323395 2015-01-13
3 星之觉醒软件 2021SR1235317 未发表
本所律师认为,上海骏梦拥有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真实、合法、有效。
(二)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富春股份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全资子公司
上海骏梦、北京通畅、福州中富、厦门富春、富春慧联、安徽同创。
2、控股子公司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福建欣辰、成都智城、中富科技、中富铭军。
3、参股公司
海科时代、上海渔阳、华南通信、微星星、福州畅读、美载网络、中联百文、国信 优易、留白娱乐集团(开曼)。
本所律师认为,富春股份拥有以上股权真实、合法,不存在权属争议。
(三)房屋租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新增房屋租赁 4 处,续
租房屋租赁 1 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面积 租期起止日 租金 租赁
号 (m2) 用途
济南市历下区
经址路以南, 2021/10/01 员工
1 北京通畅 孙善会 浆泉路以东名 - -2022/09/30 4,000.00 元/月 宿舍
士豪庭 1 区 15
号楼 1-303 室
常州市天宁区 2021/09/28 员工
2 福建欣辰 朱锡伟 青竹苑 - -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