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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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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
区高场镇高新社区金润产业园 72 栋 15 号;
柯宗庆,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柯宗贵,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景丽,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蓝盾
股份”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 月 29 日,蓝盾股份披露《 2020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00 万元至
3,000 万元。 4 月 30 日, 蓝盾股份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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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109,254.54 万元。蓝盾股份业绩预告披露
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
生变化,金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全年业绩情况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的重要依据,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产生
重大影响。 因此,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规则合理、谨
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同时,如上市公司董事会预计
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蓝盾股份 2020 年实际业绩较前期业
绩预告差异超过 10 亿元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应按照规定在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但公司直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才披露相关业绩修正公告。
蓝盾股份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业绩预告修正
情况,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第 6.2.5 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柯宗庆作为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裁柯宗
贵作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 时任财务总监
景丽作为财务负责人, 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对蓝盾股份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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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蓝盾股份、柯宗庆、柯宗贵、景丽提交
了书面申辩。
蓝盾股份和相关当事人的主要申辩理由为,因年审过程中对
深圳市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泰科技”)的商誉进
行了重新评估,同时,涉及固定资产与应收账款等减值的相关数
据多次变动, 导致未能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蓝盾股份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披露的业绩预告数据未充分考虑满
泰科技商誉减值、固定资产及部分应收账款减值对业绩的影响,
也没有对前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业绩预
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此外,蓝盾股份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的披露时间严重滞后。时任董事长柯宗庆、时任总裁柯宗贵、时
任财务总监景丽,应当对蓝盾股份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对蓝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2.4 条、 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
处分决定:
一、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二、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柯宗庆、
时任总裁柯宗贵,时任财务总监景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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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股份及柯宗庆、柯宗贵、景丽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
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蓝盾股份通过本所上
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
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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