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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日期:2011-12-12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
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
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Leyard Optoelectronic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 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
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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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2,5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李军、谭连起、崔新梅、王英囡、袁波、耿伟、李冬英、刘海一、
卢长军、沙丽等 10 名发起人股东及 2010 年 11 月新增李楠楠、曾谦、白建军、浮
婵妮等 4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 2010 年 11 月新增韦启军、张龙虎、赵胜欢等 36 名自然人股东承
诺:“本人持有的公司 2010 年 11 月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 2010 年 11 月 29 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
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该新增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3、本公司李军、谭连起、耿伟、沙丽、谷茹、浮婵妮、袁波、刘海一、卢长
军、李楠楠、曾谦、白建军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李冬英承诺:“本人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
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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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化,仍将遵守上述规定。”
4、本公司 2010 年 12 月新增复星投资、中科汇通、天津富海 3 名法人股东和
谷茹、陈华、唐斌 3 名自然人股东分别出具承诺:“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 2010
年 12 月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2010 年 12 月 17 日)起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
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该新增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1 年 11 月 30 日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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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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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3,689.99
万元。根据本公司 2011 年 2 月 16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发行完成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所持
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政策
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目的,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
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 >第 157 条的议案》。
本公司全体股东均作出了不可撤销之承诺,承诺将在上市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
对涉及上述《公司章程》分红条款修订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根据修改后的上
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1)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采取现金、 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但以现金分红为主。
( 2)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
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15%。
(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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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
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
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
经营业务。
( 5)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外部监事的意见, 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2、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和计划
公 司 制 定 了 《 利 亚 德 光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未 来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 2011-2013)》,对未来分红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的政策和分红计划作出了进
一步安排。
关于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所做出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的
政策和分红计划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招股说明书之“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
理层分析”之“十五、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政策、实际分配情况及发行后股利分
配政策”。
三、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7,500 万股,本次拟发行 2,500 万股,发行
后总股本为 10,000 万股,均为流通股。
本公司李军、谭连起、崔新梅、王英囡、袁波、耿伟、李冬英、刘海一、
卢长军、沙丽等 10 名发起人股东及 2010 年 11 月新增李楠楠、曾谦、白建军、
浮婵妮等 4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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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 2010 年 11 月新增韦启军、张龙虎、赵胜欢等 36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 2010 年 11 月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 2010 年 11 月 29 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
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该新增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
本公司李军、谭连起、耿伟、沙丽、谷茹、浮婵妮、袁波、刘海一、卢长
军、李楠楠、曾谦、白建军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李冬英承诺:“本人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将遵守上述规定。”
本公司 2010 年 12 月新增复星投资、中科汇通、天津富海 3 名法人股东和
谷茹、 陈华、 唐斌 3 名自然人股东分别出具承诺:“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 2010
年 12 月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2010 年 12 月 17 日)
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
新增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该新增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四、目前,本公司的办公及生产经营场所均为租赁使用,且本公司承租的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作为公司办公场所使用的房产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虽然
本公司对该等房产拥有优先续租权且在租赁期因拆迁或提前被出租方收回而产
生的搬迁风险较小,但仍然存在被要求搬迁或到期不能续租的风险,从而对本
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五、本公司 2009 年 11 月购买北京市东升乡大钟寺现代商城商品房,面积
约 1,600 平方米,总价合计约 2,300.48 万元。本公司目前已经取得该处房产的
钥匙,但未将该处房产投入使用。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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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由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定抵押。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该项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虽然该处房产尚未投入使用,但如果该房屋
的出卖人因无法持续经营而破产清算,导致本公司对该处房产的处置权受到限
制,本公司与出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因无担保,受偿顺序在有担保债权债务之
后,可能出现无法全部受偿的情形,存在资产损失风险。
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本公司将通过 LED 应用产业园建设项目投
资建设 LED 封装生产线。本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