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续聘的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其在对公司 2020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表现出良好的职业规范和精神,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0 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了意见,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续聘审计机构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敏 刘向明 韩霞
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