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
1、本次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经核查,袁征富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3.2.5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3、袁征富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财务负责人相关职责匹配。公司聘任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袁征富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二、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独立董事:浦 军
独立董事:江 伟
独立董事:马传刚
202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