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90 证券简称:荣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0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3 年 4 月 28 日,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5.1 条、10.5.2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22023001 号、0022023002 号)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何任晖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董事、原实际控制人何任晖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 号,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9)。
今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 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当事人: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科科技),住所: 辽宁省沈阳市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7 甲 3 号。
何任晖,男,1973 年 7 月出生,时任荣科科技董事长、总裁,案涉期间荣科科
技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卧虎桥。
崔万田,男,1973 年 5 月出生,时任荣科科技董事,住址: 沈阳市皇姑区辽河
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荣科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荣科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实业)为荣科科技控股股东,何任晖为荣科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崔万田为荣科科技时任董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国科实业、崔万田为荣科科技的关联人。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
2021 年 6 月 21 日,荣科科技与中汇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传媒)、国
科实业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国科实业对中汇传媒的 1,062.97 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1 年 7 月 21 日,荣科科技与崔万田、中汇传媒签订《协议书》,约定荣科
科技为崔万田对中汇传媒 1,520 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1 年 10 月 19 日,荣科科技与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以下简称盘
锦银行兴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对盘锦银行兴建支行 2.3 亿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保证金额占荣科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6.84%。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参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7.1.14 第一款、第二款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第一项、第六项及第 7.2.13 条第一款的规定,荣科科技应当在发生上述担保后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企业工商资料、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荣科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认定如下:何任晖作为时任董事长、总裁,组织实施荣科科技上述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事项,未勤勉尽责,系荣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崔万田作为时任董事,参与、知悉荣科科技对于其个人债务进行关联担保,未向公司及时报告该事项,未勤勉尽责,系荣科科技未及时披露对其个人进行关联担保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何任晖作为案涉期间荣科科技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荣科科技实施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荣科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何任晖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5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 80 万元;
三、对崔万田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辽宁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5.1 条、10.5.2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