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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3

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改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对该议案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力建、王艳、吴琥
                                          2021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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