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改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对该议案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力建、王艳、吴琥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