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濠江区纺织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 荐 人:
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本次发行简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1,5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25.00 元
发行日期: 2011 年 12 月 19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000 万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马镇鑫以及其配偶余素琴、儿子马佳
圳、女婿王在成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
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富祥投资、周臻、刘书林和王氙承诺: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其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马镇鑫以及其配偶余素琴、儿子马佳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圳、女婿王在成承诺: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限 售 安 排 以 及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其或其直系亲属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其或其直系亲
诺: 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作为本公司股东的其他董事刘书林同时承诺:①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
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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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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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
的全部内容:
一、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马镇鑫以及其配偶余素琴、儿子马佳圳、女婿王
在成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其他股东富祥投资、周臻、刘书林和王氙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马镇鑫以及其配偶余素琴、儿子马佳圳、女婿王
在成承诺: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后,在其或其直系亲属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②其或其直系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作为本公司股东的其他董事刘书林同时承诺: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经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未分配利润
16,548,825.88 元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起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新增的净利润
全部由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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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1 年 12 月 1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在实
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
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回报计
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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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十。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制定了《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
规划(2011-2015)》,对未来五年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
说明“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相关内容。
四、特别风险提示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外购或者外协原材料主要包括钢材、零配件以及电气
控制产品等,其中钢材及零配件成本占产品生产成本的50%以上。因此,钢材价
格的大幅波动对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成本影响较大,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虽然公司具有一定的价格转嫁能力,且已建立全面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并拥有广泛
的采购渠道,但如果未来钢材继续保持较大幅度的价格波动,仍将对公司的成本
控制和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汇率风险
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及 2011 年 1-6 月,公司主营产品外销收
入分别为 5,547.75 万元、4,664.38 万元、6,163.53 万元和 4,142.07 万元,占
比分别为 55.23%、37.74%、30.89%和 34.18%,虽然随着国内市场开拓力度的加
大,外销收入占比总体有所下降,但仍占较高比例。此外,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从
国外购买大型先进生产设备,以及采购部分生产用的零配件。虽然报告期内汇率
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且公司可通过外汇即期或远期结汇、福费廷
(Forfaiting)等金融工具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但如果汇率出现大幅波动,仍会
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