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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78 深市 华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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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昌: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6

*ST华昌: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78        证券简称:*ST华昌        公告编号:2021—129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梅柯转来的由湖北中院下发的《通知》((2021)鄂03破申40号),申请人高新投集团以上海德梅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上海德梅柯重整。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上海德梅柯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上海德梅柯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若法院正式受理对上海德梅柯的重整申请,上海德梅柯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上海德梅柯顺利实施重整且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上海德梅柯资产负债结构,恢复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推动其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如重整失败,上海德梅柯将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

    3、截至本公告日,关于上市公司主体华昌达被申请人高新投集团向法院申请的重整事宜,法院仍尚未正式受理,但经法院决定,华昌达已进入预重整阶段,公司及临时管理人等各方正在积极推进预重整相关事宜。预重整不代表最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也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若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0.4.1条等规定,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行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如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因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条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了“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根据《上市规则》第10.3.9规定:“上市公司因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满足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满足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若公司2021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情况概述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达”、“上市公司”、“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德梅柯”)转来的由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十堰中院”)下发的《通知》((2021)鄂03破申40号),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集团”、“申请人”)以上海德梅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上海德梅柯重整。截至本公告日,上海德梅柯对上述债权人高新投集团提出的重整申请无异议,并已向法院提交了无异议函,后续将积极配合各项工作。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 5016 号蔡屋围京基一百
大厦 A 座 6801-01


    法定代表人:刘苏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012884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等。

    (二)申请人对子公司的债权情况

    2020年3月17日、9月18日,申请人与华昌达分别签署编号为DR- JFZXA0001
的《定向融资计划认购协议》和编号为 DR202009140027 的《定向融资计划补充协议》,约定由申请人认购华昌达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交所”)备案发行的“华昌达智能装备定向融资计划”,申请人认购公司
定向融资计划第一期合计 116,501,745.00 元(相关认购款项已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支付至指定账户),期限 12 个月,年化收益率 10%。同日,申请人与上海德梅柯为前述认购协议等项下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 年 3 月 22 日,申请人、上海德梅柯、华昌达等各方签署编号为 DR-
JFZXA0001-1 的《定向融资计划补充协议二》,约定融资计划展期 12 个月,上海德梅柯继续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定向融资计划认购协议》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华昌达如发生“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时,申请人有权宣布协议项下产品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华昌达立即偿还到期产品本金并结清收益。根据《保证合同》第六条相关规定,主债务人(华昌达)未依约清偿债务(包括提前到期等)时,上海德梅柯应按照申请人通知无条件履行保证责任。

    贷款展期期间,因华昌达财务状况不断恶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申请人已
于 2021 年 5 月 8 日向华昌达传达《偿还债务通知书》,宣布《定向融资计划认购
协议》项下全部产品提前到期,并要求华昌达向申请人偿还全部产品本金并结清收益。但华昌达复函明确表示因资金紧张无力偿还相关款项,未履行还款协议。
    2021 年 8 月 23 日,申请人向上海德梅柯送达《偿还债务通知书》,要求上
海德梅柯收到《偿还债务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依法履行连带保
证责任,偿还全部产品本金并结清收益 123,343,633.59 元(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其中本金 116,501,745.00 元、利息 6,841,888.59 元)。上海德梅柯收到
《偿还债务通知书》后,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书面复函确认定向融资计划项下欠
付申请人本金及收益 123,343,633.59 元,但因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等客观原因,无力偿还相关款项。

    二、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主体华昌达已被申请人申请重整,法院虽尚未正式受理重整,但公司已进入预重整阶段,公司及临时管理人等各方正在积极推进预重整相关事宜。

    上海德梅柯为华昌达全资子公司及公司重要的生产经营平台,若法院受理了高新投集团提出的对上海德梅柯进行重整的申请,重整得以成功实施,将有利于改善其资产负债结构。同时,上市公司主体华昌达预重整阶段正在争取引入战略投资人,上海德梅柯有望依托于上市公司平台和战略投资人的引入,实现产品结构优化、业务升级,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全面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上海德梅柯将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

    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上海德梅柯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公司也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董事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破产重整不同于破产清算,是以挽救债务人企业,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的司法程序。如果上海德梅柯能够实施破产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

    在法院受理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督促并确保上海德梅柯生产经营稳定进行,避免破产重整申请对其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若法院裁定受理上海德梅柯破产重整,公司将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破产重整工作,共同协商债务问题的解决方案,确保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上海德梅柯尚未收到法院对债权人申请的重整事项的受理裁定书。债权人的申请能否被受理、上海德梅柯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重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若法院正式受理对上海德
梅柯的重整申请,上海德梅柯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上海德梅柯顺利实施重整且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上海德梅柯资产负债结构,恢复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推动其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如重整失败,上海德梅柯将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日,关于上市公司主体华昌达被申请人高新投集团向法院申请的重整事宜,法院仍尚未正式受理,但经法院决定,华昌达已进入预重整阶段,公司及临时管理人等各方正在积极推进预重整相关事宜。预重整不代表最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也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若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0.4.1条等规定,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行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如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因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条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了“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根据《上市规则》第10.3.9规定:“上市公司因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满足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满足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若公司2021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
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2021)鄂03破申40号)。

    特此公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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