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和《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4、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权日的规定。公司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因此,公司监事会认为:截至预留授予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中的 73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9 月 30 日为预
留授予日,以 30.1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7.50 万股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