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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佳股份: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4


  证券代码:300273      证券简称:和佳股份      编号:2018-089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股份”或“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8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就《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8月21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2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9月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8年9月1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对《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8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18年9月1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69名激励对象授予1085.5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二、关于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由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涉及的激励对象中,10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放弃457.28万股,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78人调整为169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42.8万股调整为1085.52万股。除此之外,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一致。

  根据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以及权益数量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