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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72 深市 开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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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三次修订稿)(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21-10-15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三次修订稿)(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开能健康                          证券代码:300272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三次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一年十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2021年6月25日出具的《关于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157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能健康”、“发行人”、“申请人”、“上市公司”或“公司”)已会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律师”或“国浩”)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会计师”或“天职国际”)等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审核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将有关事项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说明: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募集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                                  对审核问询函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或问询回复的修改、补充

    楷体(不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的引用

    本回复中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问题 1 ...... 3
问题 2 ...... 12
问题 3 ...... 22
问题 4 ...... 51
问题 5 ...... 62
问题 6 ...... 69
其他问题 ...... 95

  问题 1

    2021年4月26日,发行人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拟向单一认购对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建国之子QU RAYMOND MING(瞿亚明)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15,000万元,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况。同日,发行人披露瞿建国与QU RAYMOND MING(瞿亚明)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根据募集说明书,QU RAYMOND MING(瞿亚明)作为实际控制人瞿建国之子,并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此外,2020年4月10日,瞿建国签署表决权放弃的承诺函,放弃开能健康2.31%股份的表决权,拟将该部分股份捐赠给公益基金会。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一日,即2021年4月25日瞿建国与QU RAYMOND MING(瞿亚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和目的,认定QU RAYMOND MING(瞿亚明)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建国控制的关联人的依据,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3)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减持情况、减持计划或捐赠计划,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审慎发表意见,并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1)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回复:

    一、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一日,即2021年4月25日瞿建国与QU RAYMOND
MING(瞿亚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和目的,认定QU RAYMOND MING(瞿亚明)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建国控制的关联人的依据,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的背景和目的及认定依据


    公司实际控制人瞿建国与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为父子关系,系
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对于一致行动人的认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瞿建国与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QU RAYMOND MING(瞿亚明)的配偶韦嘉目前持有上市公司 1.07%股份,为瞿建国的一致行动人。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于 2005 年自国外留学回国后,即进入公
司工作,从公司的基层岗位开始,逐步提拔,其个人对公司的各个业务条线及业务板块都有比较深入的了解,能够负责整个公司的各项具体经营,且现任公司的副董事长、总经理。根据瞿建国先生的个人意愿,其认为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已经有能力负责整个上市公司体系的运营。同时,考虑到瞿建国的年龄因素,为保持上市公司在控制权上的稳定性,瞿建国希望 QU RAYMONDMING(瞿亚明)逐步在上市公司发挥更加重要的控制作用。

    公司在筹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确定 QU RAYMOND MING
(瞿亚明)为发行对象,在发行完毕后,其将成为公司的新股东。鉴于瞿建国与QU RAYMOND MING(瞿亚明)的一致行动关系,为保证在未来公司治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稳定性,瞿建国与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在原实际的一致行动基础上进一步签署了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对未来一致行动事项进行了更加明确的约定,以使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问题上,如双方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则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以瞿建国意见为最终意见并以此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表决。

    综上所述,在日常生活中,瞿建国与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为父
子关系,在工作中,瞿建国与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为上下级关系,在公司控制结构中,瞿建国与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为股东和经营层的关系。因此,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工作中,瞿建国在职业层面对 QU RAYMONDMING(瞿亚明)做出的经营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在本次发行前据此认定。
    (二)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
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的规定。发行对象的认定依据如下:

    1、QU RAYMOND MING(瞿亚明)为瞿建国之一致行动人

    在公司现有的股东中,韦嘉为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的配偶,未
在上市公司任职,系瞿建国的一致行动人。在韦嘉与瞿建国的一致行动中,韦嘉作为儿媳,其行动以瞿建国的决策为准。瞿建国与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为父子关系,且瞿建国担任开能健康董事长、QU RAYMOND MING(瞿亚明)担任开能健康的副董事长、总经理,两人为一致行动关系并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在本次发行后,QU RAYMOND MING(瞿亚明)将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与瞿建国共同控制公司。

  2、本次发行前后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瞿建国,直接持有 220,638,209 股公司股票,持股比例为 38.25%,其一致行动人韦嘉持有6,150,194 股公司股票,持股比例为 1.07%,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 39.32%,瞿建国因过往承诺合计放弃 9.42%的表决权,因此,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表决权比例为 29.90%。本次发行前,公司控制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完成后,按发行下限测算,瞿建国、QU RAYMOND MING(瞿亚
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表决权比例为 32.40%,其持股情况如下:

  按发行上限测算,瞿建国、QU RAYMOND MING(瞿亚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表决权比例为 33.58%,其持股情况如下:

  3、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第三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夫妻关
系不应认定为间接支配的情形。因此,在本次发行前,韦嘉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应
认定为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间接控制,QU RAYMOND MING(瞿亚明)
未直接持有或间接支配公司股份,不应认定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对于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问题 9,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2)共同实际控制人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

    ……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虽
未超过 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瞿建国之子,在其留
学归国后长期在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任职,历任发行人下属公司经理等职务,现任发行人副董事长、总经理,已深度参与及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对公司
经营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瞿建国在 2020 年 4 月时隔 3 年重新成为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后的将近 1 年的工作中,考虑到自身年龄及身体状况,无论从维护公司控制决策的稳定和有效性还是民营企业家族传承的必要性出发,都需要熟悉发行人运营和行业环境的直系亲属在取得上市股权并符合成为上市公司共同实控人要求的前提下与其共同分担上市公司实控人的职责,所以有意愿与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共同控制发行人,并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本次发行前,QU RAYMOND MING(瞿亚明)未持有发行人股份,仅其配偶韦嘉持有发行人 1.07%股份。

    本次发行完成后,QU RAYMOND MING(瞿亚明)将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按本次发行的数量上下限测算,发行后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本人持股比例不低于 3.57%且不高于 5.26%,与韦嘉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 4.60%且不高于 6.27%。

    综上,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如按认购上限测算,现实际控制人瞿建国之子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将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成为公司
第三大股东,如按认购下限测算,QU RAYMOND MING(瞿亚明)将持有公司股份虽未达到 5%以上、但仍为公司第三大股东,且 QU RAYMOND MING(瞿亚明)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次发行后,QU RAYM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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