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3 证券简称:隆华节能 公告编号:2017-042
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石化”)就恒力石化2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签订了相关买卖合同,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方自身经营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华
成立日期: 2014年03月10日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松路298号
注册资本:296,600.00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石油制品生产(项目筹建,不得开展生产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与公司业务及关联情况
交易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过交易或业务往来。
公司与交易对方及恒力石化不存在关联关系。
3、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分析
恒力石化信用良好,资金实力较强,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方
买方: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
卖方: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内容
1、产品名称:3*320万吨/年连续重装装置、2*330万吨/年歧化装置、2*225万
吨/年PX装置、170万吨/年C5/C6正异构分离装置、400万吨/年石脑油加氢装置、2*220
万吨/年轻烃回收装置高效复合型空冷器。
2、合同价格:合同总价13,173.1726万元。
3、交货地点: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买方工地指定地点车板交货。
4、结算方式及期限:
4.1合同生效后一周内买方在收到预付款保函、相应收款收据确认无误后两周内
支付合同金额10%的预付款;
4.2合同生效后2个月,买方在收到相应收款收据并确认无误后两周内支付合同
金额20%的进度款;
4.3发货款:
第一批货物具备发货条件并经买方确认后,买方支付卖方合同金额10%的发货
款;第二批货物具备发货条件并经买方确认后,买方支付卖方合同金额5%的发货款;
第三批货物具备发货条件并经买方确认后,买方支付卖方合同金额5%的发货款。
4.4 到货款:
第一批货物由买方初步开箱验收合格后4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10%
的到货款;第二批货物由买方初步开箱验收合格后4个月内,买方支付卖方合同金额
5%的到货款;第三批货物由买方初步开箱验收合格后4个月内,买方支付卖方合同金
额5%的到货款。
4.5 所有货物联动开机调试合格且买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证书后两周内,买方支
付卖方合同金额20%的性能验收款;
4.6自最终验收合格证书签署后12个月或交货满30个月。期满若货物无质量问
题且与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一致,买方支付卖方合同金额10%的质量保证金。
5、合同签署时间:2017年4月12日。
6、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交货期:第一批交货2017年12月31日、第二批交货2018年1月31日、第
三批2018年3月31日。
9、违约责任:
本合同若卖方根本违约,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的违约金。若因卖方原因
导致合同终止,则卖方应在合同终止[15]日内无条件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及利息,并承担根本合同违约金。所有违约金买方有权从应付账款中扣除,但若该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给买方造成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则卖方应当补足。
9、其他: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生效、变更、终止、争议及保密行为作出明确约定。
三、本次签订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该项目所涉及的各大装置的规模较大,公司高效复合型空冷器有效解决了项目大型化后造成的土地资源紧张、流程管线庞杂、系统压降过大等问题,使得全工艺流程和全厂布置更紧凑、更节能、更高效,为其他超大项目的全厂设计做出了很好的示范效应。
本次合同总金额为13,173.1726万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6.22%,
因该合同于2017年底开始交货,若项目能顺利实施,将对公司2018年及其以后年度
的经济效益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次合同签订为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不存在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风险。
四、备查文件
《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2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