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2 证券简称:巴安水务 公告编号:2020-191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二)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2 日(星
期二)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青浦区章练塘路 666 号上海巴安
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2 月 17 日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张春霖先生
7、出席对象:
(1)截止 2020 年 12 月 1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受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68,088,39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0.02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68,028,51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0.01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9,8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8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302,0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4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242,2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33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9,8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89%。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 268,070,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反对
18,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3,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15%;反对 18,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暨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268,065,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对
23,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78,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843%;反对 23,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牧也、孙薇维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