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6年6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审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独立董事就本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6年6月30日,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
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6年7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17年7月20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8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62.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6.96元,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8月25日;并于2016年9月13日完成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36名激励对象授予443.3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08元/份,期权代码为036225,期权简称为巴安JLC1。
5、2017年10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8年7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事项进行了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和授权说明
1、公司原激励对象姜兆旭、刘顺、应小㚵、张金生、余维维、陆晓静等6
人因个人原因辞职,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八、本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第二款“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
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姜兆旭、刘顺、应小㚵、张
金生、余维维、陆晓静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注销。
2、由于二级市场股价低于行权价格,截至第一个行权期届满,无激励对象
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公司将对未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行使的股票期权进行收
回注销。
3、董事会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行权期解锁/行权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行权条件的说
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锁/行权条件。
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处罚; 足解锁/行权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2018年4月20日出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具的众会字(2018)第3500号
以2015年为基准,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90%;同时 审计报告,2017年归属于上市2017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及以上。(本计划中所指净利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的净利润为104,180,368.27元,益后为计算依据。如果公司当年发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 2015年为基准,2017年净利润再融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不计入净资产的计算。) 增长率41.65%<190%;2017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个人业绩成就情况:3名限制性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股票激励对象及21名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需达到合格及以上。 激励对象(不含已离职人员)的
绩效评价结果均为“合格”。
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五、股权激励计划的
具体内容”之“(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6、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和行权条件”之“3)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
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董事
会认为2017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考核要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董事会按照《2016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股票的注
销事宜。
(二)注销数量
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
议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由4,333,000份调整为6,649,500份,行权价
格由14.08元/份调整为9.38元/份。
1、经过上述调整后,原激励对象姜兆旭、刘顺、应小㚵、张金生、余维维、
陆晓静等6人获授的首期股票期权合计数量由930,000份调整为1,395,000份(含
第一期可行权但尚未行权数量),即公司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原因注销的股票期
权数量为1,395,000份(含第一期可行权但尚未行权数量)。
2、本次注销截至第一个行权期届满尚未行权的期权数量为1,194,300份(不
含上述已离职人员的期权数量)。
3、本次注销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期权数量为1,194,300份(不含
上述已离职人员的期权数量)。
综上,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3,783,600份。
根据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召开的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之“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解锁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解锁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公司董事会就实施本次注销的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必需事宜。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不影响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认为:本次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事项,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权;本次注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