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2 证券简称:*ST 巴安 公告编号:2024-042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8,909.32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盘水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为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法院已受理,案号:(2024)
沪 0115 民初 33586 号、(2024)沪 0115 民初 33587 号、(2024)沪 0115 民初
33588 号、(2024)沪 0115 民初 33590 号。
二、(2024)沪 0115 民初 33586 号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上海市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集安市天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六盘水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四)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及利息 7,466,666.67 元(暂
计算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后续以 5000 万元为本金,按照年 12%计算至实际偿
还之日);以上暂共计 57,466,666.67 元。
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欠款中的 57,466,666.67 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一的应收账款(被告一与被告三签订的 15SB01080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收账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被告三在欠付被告一应收账款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2 年 6 月,原告与被告一、第三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原告委托第三人将 5000 万人民币出借给被告一,借款期限为 6 个月,借款期内利息为年 8%。逾期还款按照借款期内利息上浮 50%支付罚息。
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被告一用其对被告三的应收账款对发生的主债,在最高额 3.5 亿元范围内承担最高额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作质押初始登记。
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被告二为被告一的该笔交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 2 年。
现以上委托贷款借款已到期,被告一没有偿还上述借款,被告二亦没有承担担保偿还责任。
三、(2024)沪 0115 民初 33587 号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上海市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六盘水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四)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及利息 5,946,666.67 元(暂
计算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后续以 4000 万元为本金,按照年 12%计算至实际偿
还之日);以上暂共计 45946666.67 元。
2、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一的应收账款(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 15SB01080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收账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应收账款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2 年 6 月,原告与被告一、第三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原告委托第三人将 4000 万人民币出借给被告一,借款期限为 6 个月,借款期内利息为年 8%。逾期还款按照借款期内利息上浮 50%支付罚息。
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被告一用其对被告二的应收账款对发生的主债,在最高额 3.5 亿元范围内承担最高额质押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作质押初始登记。
现以上委托借款已到期,被告一没有偿还上述借款。
四、(2024)沪 0115 民初 33588 号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上海市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六盘水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四)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500 万元及利息 987 万元(暂计算至
2023年 11月 20 日,后续以 45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 1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
以上暂共计 5487 万元。
2、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一的应收账款(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 15SB01080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收账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应收账款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9 月,原告与被告一、第三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原告委托第三人将 4500 万人民币出借给被告一,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期内利息为年 8%。逾期还款按照借款期内利息上浮 50%支付罚息。
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被告一用其对被告二的应收账款对该笔借款承担质押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作质押初始登记。
现以上委托贷款借款已到期,被告一没有偿还上述借款。
五、(2024)沪 0115 民初 33590 号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上海市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六盘水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四)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480 万元及利息 6,009,866.67 元(暂
计算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后续以 2480 万元为本金,按照年 12%计算至实际偿
还之日);以上暂共计 30,809,866.67 元。
2、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一的应收账款(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 15SB01080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收账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应收账款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7 月,原告与被告一、第三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原告委托第三人将 2480 万人民币出借给被告一,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期内利息为年 8%。逾期还款按照借款期内利息上浮 50%支付罚息。
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被告一用其对被告二的应收账款对该笔借款承担质押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作质押初始登记。
现以上委托贷款借款已到期,被告一没有偿还上述借款。
六、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