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巴安水务 证券代码:300262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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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
2、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需符合公司制定的标准,并经董事会确认、监事会核实。参加人员总人数不超过7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4、本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5,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
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
5、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管理,并全额认购信托计划的次级份额。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不超过30,000万元,信托计划按照1: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信托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巴安水务股票,不用于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春霖先生承诺为本次拟委托的信托计划中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进行差额补偿。
6、以信托计划的规模上限30,000万元和公司股票2017年4月5日的收
盘价17.08元测算,信托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占公司现有股
本总额的比例不高于 3.93%。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1%。
7、本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本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8、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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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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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义......6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7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7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持有人情况......7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及股票来源......8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9
六、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9
七、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10
八、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10
九、持有人的召集及表决程序......13
十、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14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15
十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17十三、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8十四、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程序......19十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19十六、其他重要事项......20 第5页/共20页 释义
本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巴安水务、本公司、公司指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巴安水务股票、公司股票指 巴安水务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即巴安水务A股
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本指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本草案、本员工持股指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计划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指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
参加对象、参与人、持有人指 出资参加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
议
委托人 指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标的股票 指 指本计划购买和持有的巴安水务股票
存续期 指 自员工持股计划所认购之上市公司股份完成登记手续之日
起计算至员工持股计划结束日之间的期间
锁定期 指 自员工持股计划所认购之上市公司股份完成登记手续之日
起计算的不得进行股票交易的期间
管理机构、管理人、资产管指 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金融机构管理
理人
托管机构、托管人 指 具有相应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集合计划、集合信托计划指 拟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公司法》 指 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备忘录第20号》 指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计划草案的部分合计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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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业务骨干;
4、基层优秀员工。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不包含独立董事。以上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 第7页/共20页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三)持有人情况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中层管理人员、基层优秀员工共计不超过7人,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6人,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持有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姓名 职务
1 张春霖 董事长 3,000 20.00%
2 陈磊 董事 2,500 16.67%
3 姚泽伟 董事 2,000 13.33%
4 顾群 监事会主席 1,50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