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披露,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担保情形。 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担保情形。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上通过。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限制。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其他未修订条款继续生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