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以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以有限责任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发起设立的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在江苏省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方式成立;在江苏省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用代码:91321200608812146K。 91321200608812146K。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外。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 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属于下列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